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我省用于社會福利事業彩票公益金(以下簡稱“福彩公益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彩票管理條例》《彩票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關于印發<彩票公益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12〕15號)《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社會福利事業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財社〔2017〕237號)《民政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信息公開辦法(試行)》(民辦函〔2017〕172號)和《民政部彩票公益金項目督查辦法(試行)》(民辦函〔2017〕173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福彩公益金,是根據國務院批準的彩票公益金分配政策和我省規定的留存比例提取的我省彩票公益金中,安排用于社會福利等社會公益事業發展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福彩公益金的使用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開、公信”和“誰使用、誰負責” 的原則。
第四條 福彩公益金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由財政、民政部門按職責共同管理。財政部門負責審核民政部門報送的預算編制建議、批復預算,會同民政部門分配下達資金,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指導民政部門開展績效管理等。民政部門負責按照資金使用范圍編制預算建議、預算資金執行、項目日常管理、績效管理等。
第五條 各級財政、民政部門應共同加強福彩公益金的管理,做好與一般公共預算資金的銜接,統籌使用彩票公益金與一般公共預算資金。
第二章 使用范圍
第六條 福彩公益金使用應當遵循福利彩票“扶老、助殘、救孤、濟困”的發行宗旨,主要用于資助為老年人、殘疾人、兒童等特殊群體提供服務的社會福利項目,以及符合宗旨的其他社會公益項目。
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一)老年人福利。主要用于:
1.城鄉老年社會福利機構、城鄉老年文化活動場所、城鄉社區養老照料服務中心、特困人員供養機構,供養孤老優撫對象的光榮院、供養傷病殘退役軍人的優撫醫院,城鄉老年電視大學、為老服務平臺和其他為老服務機構建設及設施設備配置,民辦養老機構建設資助;
2.低收入的失能、失智、高齡、獨居等養老困難老年人的養老服務補貼;
3.提供老年重點優撫對象短期療養和巡診服務補助;
4.居家養老照料服務中心提供養老照料服務補助等。
(二)殘疾人福利。主要用于殘疾人服務機構、精神康復服務機構、特殊教育機構、民政康復輔具機構和其他殘疾人服務機構的建設和設施設備配置,以及為特殊困難群體提供無障礙設施、假肢矯形等康復器具裝配等。
(三)兒童福利。主要用于兒童福利機構和城鄉社區“兒童之家”建設和設施設備配置;資助“殘疾孤兒手術康復明天計劃”項目 、殘疾兒童康復項目以及機構內開展貧困兒童少年集中養育康復項目等。
(四)社會公益項目。主要用于:
1.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機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殯葬等服務機構的基礎設施建設和設備更新改造;
2.減災、救災、防災、備災設施建設,以及資助參與志愿救災服務的社會組織的救災專用設備配置;
3.城鄉社區服務機構和社會公共服務信息平臺建設及設備配置;
4.資助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機構開展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社區服務、扶貧救災等社會公益項目,以及圍繞特殊群體需求開展的社會工作和志愿服務項目;
5.社會捐助體系建設和捐贈物資綜合利用補助。
(五)濟困幫扶。主要用于特殊困難對象生活、醫療、就學等救助。
(六)其他符合福利彩票發行宗旨的項目。
第七條 福彩公益金應加大支持養老服務體系建設,用于養老方面的支出比例應符合中央、省有關政策規定。
第八條 福彩公益金使用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嚴禁虛報套取、擠占挪用,不得用于以下方面支出:
(一)因公出國(境)費、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
(二)民政行政機關、直屬事業單位、各級社會福利服務機構的基本支出,以及營利活動;
(三)各級福利彩票發行銷售機構(站、點)的運行費用及彩票發行銷售的業務、宣傳等費用;
(四)其他不符合福利彩票發行宗旨的項目支出。
第三章 預算管理
第九條 民政部門應根據福利彩票發行銷售情況,以及規定的分配政策和分成比例,測算本級福彩公益金收入預算數。
第十條 民政部門應根據福彩公益金收入預算數編制福彩公益金的支出預算,做到收支平衡。
省級福彩公益金支出預算分為省本級支出預算和省對市、縣(市、區)轉移支付預算。
第十一條 民政部門應細化福彩公益金本級支出預算編制,規范項目預算申報,強化項目預算及績效目標審核,做到項目預算立項依據充分、定額標準科學、績效目標合理。要強化項目前期管理,建立和完善預算項目庫動態管理和評審機制,實現項目預算規范化、數據化滾動管理。
第十二條 省民政廳應分地區、分項目編制省級福彩公益金專項轉移支付預算。
第十三條 省級福彩公益金專項轉移支付資金按照《浙江省民政優撫及社會福利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浙財社〔2015〕9號)有關規定,遵循“突出重點、統籌兼顧、公開透明、績效優先”的原則,采用因素法分配。
第十四條 申請省級福彩公益金資助的基本建設項目,須在每年7月底前向省民政廳提交當地發改委的立項批復。
第十五條 福彩公益金預算一經批準,應當嚴格執行,不得擅自調整。如確需調整,應按規定程序辦理報批手續。
第十六條 民政、財政部門應加強本級福彩公益金項目支出預算執行管理,各項目單位應嚴格按照財政核準的預算和批復的績效目標,及時組織項目實施,在確保項目質量、效益和資金安全的前提下,加快預算執行進度,加強績效目標監控,強化項目結項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七條 加快省級福彩公益金專項轉移支付下達進度,每年10月底前應按不低于當年預算數的70%將下年度的預算提前下達各市、縣(市、區)財政局、民政局,省人代會批準預算后的60日內應將當年福彩公益金轉移支付預算全部下達完畢。
第十八條 各市、縣(市、區)財政、民政部門可結合地方財力,在確保省補助政策和省下達任務執行到位的情況下,在省財政廳、省民政廳規定的使用范圍內統籌安排省級福彩公益金支出,支出預算安排情況于當年5月底前報省財政廳、省民政廳備案。
第十九條 省級福彩公益金重點資助的項目,各地要及時落實項目建設資金,積極推進項目實施。
第二十條 福彩公益金支付按照財政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福彩公益金使用過程中涉及政府采購的,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執行;用于基本建設項目的,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和規定使用。
各市、縣(市、區)財政、民政部門應加強對省級福彩公益金使用的管理,加快省級福彩公益金預算執行進度,確保年度預算完成。
第二十一條 福彩公益金的結轉結余資金,按照財政部門有關財政資金結轉和結余的使用和管理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福彩公益金資助的基本建設、設施、設備項目,項目單位應當在主體建筑物或設施設備的顯著位置設立或銘刻標注“彩票公益金資助-中國福利彩票”的永久性標識。福彩公益金資助的社會公益活動項目,應當在活動過程中通過小旗或佩戴胸牌等形式向受助對象展示“彩票公益金資助-中國福利彩票”標識。
福彩公益金資助的項目標識,原則上由項目單位負責制作,標識的主體圖案、顏色和字樣應當遵照《民政部關于修改彩票公益金資助標識的通知》(民辦函〔2008〕213號)規定制作。資助標識的尺寸可根據使用情況進行等比例調整,字體固定為宋體。相關費用在福彩公益金資助的項目經費中列支。
第二十三條 福彩公益金資助的設施設備建成投入使用后,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第二十四條 各市、縣(市、區)財政和民政部門應于每年2月底前,將上年度省級福彩公益金實際使用情況書面報告省民政廳、省財政廳,內容包括資助項目組織實施情況、資金使用管理和結余情況,以及項目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等。每年3月底前,省民政廳應向省財政廳報送上一年度彩票公益金使用及績效情況,向民政部報送上年度本省使用中央補助地方彩票公益金的使用規模、資助項目、執行情況和實際效果等情況。
第四章 信息公開
第二十五條 各級民政部門和項目單位是福彩公益金使用管理信息公開的責任主體,信息公開應當遵循“真實、準確、完整、及時”的原則,誰使用、誰分配、誰管理、誰公開,做到應公開盡公開。
第二十六條 省民政廳應于每年6月底前在本部門門戶網站公開以下信息:
1.上年度省級福彩公益金預算規模;
2.上年度省級福彩公益金資助省本級項目名稱、項目單位、資金額度、績效目標實現情況等;
3.上年度省級福彩公益金轉移支付資金分配因素和權重,以及補助各市、縣(市、區)的額度;
4.上年度對各市、縣(市、區)公益金使用管理的監督檢查情況等。
第二十七條 市、縣(市、區)民政部門應于每年5月底前在本部門門戶網站公開以下信息:
(一)本級福彩公益金
1.上年度本級福彩公益金預算規模;
2.上年度本級福彩公益金資助本級項目名稱、項目單位、資金額度、績效目標實現情況等;
3.上年度設區市本級福彩公益金補助所轄各縣(市)、區的額度;
4.上年度對各縣(市、區)、鄉鎮、街道以及項目單位公益金使用管理的監督檢查情況等。
(二)省級安排福彩公益金
1.上年度獲得省級福彩公益金補助的資金額度;
2.上年度省級福彩公益金資助項目信息,包括項目名稱、申請單位、資金額度、主要內容、績效目標;
3.上年度省級福彩公益金實際使用信息,包括項目實施情況、資金實際使用情況、第三方績效評價報告等。
如上年度省級福彩公益金資助項目本年度未完成的,則下年度需繼續公開以上信息,直至項目完成。
第二十八條 項目單位應于每年4月底前在本單位信息公開欄或當地民政部門的門戶網站上公開上年度獲得公益金資助項目的以下信息:
1.項目基本信息,包括項目名稱、資金額度、實施周期、績效目標等;
2.項目執行情況,包括實施進度、階段性的資金支出情況,其中資金支出情況應細化到每一筆明細支出;
3.已完工項目驗收報告、自評報告、第三方績效評價報告,以及其他有利于體現項目效果的文字、圖片、影像資料等。
如上年度公益金資助項目本年度未完成,則下年度需繼續公開以上信息,直至項目完成。
第二十九條 各級民政部門應按要求做好福彩公益金預決算的信息公開工作。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各級財政、民政部門應加強對福彩公益金分配、使用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三十一條 各級財政、民政部門可以通過約談、函詢、查閱資料和實地抽查等方式對項目單位進行督查。督查的主要內容包括:項目單位管理制度的健全性;預算執行情況、資金使用合法合規性;項目完成情況;項目目標是否發生偏離;項目績效情況;信息公開和宣傳情況等。
第三十二條 福彩公益金的使用、管理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并自覺接受審計、紀檢監察、財政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和社會各界的監督。對截留、擠占、挪用或弄虛作假等違法違紀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三十三條 各級財政、民政部門及單位和工作人員,在資金分配、使用過程中發現有違規違法行為的,依據《預算法》《公務員法》《行政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和《彩票管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四條 省民政廳應會同省財政廳建立福彩公益金預算績效管理制度,完善績效目標管理,組織實施績效評價。每年選擇部分項目進行重點評價,績效評價結果將作為安排和分配省級福彩公益金預算的依據。各級財政、民政部門應按照有關規定,根據項目管理和實施情況組織實施績效目標申報、績效監控,做好福彩公益金績效評價工作,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財政部、民政部補助我省用于我省社會福利事業的公益金按照財政部、民政部規定范圍使用,有關使用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六條 各市、縣(市、區)財政、民政部門應根據本辦法有關規定,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本地區福彩公益金使用管理辦法。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浙財綜字〔2005〕5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