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即辦件
不收費
事項信息 |
|||
事項名稱 |
學歷證明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明書辦理
|
事項類型 |
公共服務
|
基本編碼 |
33200500300Y
|
實施編碼 |
11330000002482082X233200500300Y
|
受理機構
|
無
|
決定機構
|
無
|
服務對象
|
個人
|
辦件類型 |
即辦件
|
法定辦結時限
|
10(工作日)
|
承諾辦結時限
|
5(工作日)
|
中介服務
|
|
特別程序
|
無
|
到辦事現場次數
|
0次
|
網上辦理深度
|
全程網辦(Ⅳ級)
|
必須現場辦理原因說明
|
支持郵寄辦理
|
權力屬性
|
本級保留
|
權力來源
|
法定本級行使
|
行使層級
|
省級
|
聯辦機構
|
無
|
適用對象說明
|
中小學校、中等職業學校畢(結)業學生
|
事項審查類型
|
前審后批
|
實施主體性質
|
無
|
實施或牽頭處(科)室名稱
|
基教處
|
實施主體編碼
|
無
|
委托部門
|
無委托部門
|
行政相對人權利和義務
|
無
|
||
是否進駐政務大廳
|
無
|
是否支持自助終端辦理
|
不支持
|
自然人主題分類
|
教育科研
|
法人主題分類
|
無
|
辦事信息
|
|||
是否網辦
|
是
|
是否支持預約辦理
|
不支持
|
辦理形式
|
無
|
通辦范圍
|
無通辦范圍
|
結果信息
|
|||
審批結果類型
|
無
|
審批結果名稱
|
畢(結)業證明書
|
審批結果樣本
|
無樣本
|
是否支持物流快遞
|
不支持
|
送達時限
|
自作出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送達。
|
送達方式
|
當場送達
|
事項信息 |
|
事項名稱 |
學歷證明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明書辦理
|
事項類型 |
公共服務
|
基本編碼 |
33200500300Y
|
實施編碼 |
11330000002482082X233200500300Y
|
受理機構 |
無
|
決定機構 |
無
|
服務對象 |
個人
|
辦件類型 |
即辦件
|
法定辦結時限 |
10(工作日)
|
承諾辦結時限 |
5(工作日)
|
中介服務 |
|
到辦事現場次數 |
0次
|
網上辦理深度 |
全程網辦(Ⅳ級)
|
必須現場辦理原因說明 |
支持郵寄辦理
|
權力屬性 |
本級保留
|
權力來源 |
法定本級行使
|
行使層級 |
省級
|
聯辦機構 |
無
|
適用對象說明 |
中小學校、中等職業學校畢(結)業學生
|
事項審查類型 |
前審后批
|
實施主體性質 |
無
|
實施或牽頭處(科)室名稱 |
基教處
|
實施主體編碼 |
無
|
委托部門 |
無委托部門
|
行政相對人權利和義務 |
無
|
是否進駐政務大廳 |
無
|
是否支持自助終端辦理 |
不支持
|
自然人主題分類 |
教育科研
|
法人主題分類 |
無
|
辦事信息 |
|
是否網辦 |
是
|
是否支持預約辦理 |
不支持
|
辦理形式 |
無
|
通辦范圍 |
無通辦范圍
|
結果信息 |
|
審批結果類型 |
無
|
審批結果名稱 |
畢(結)業證明書
|
審批結果樣本 |
無樣本
|
是否支持物流快遞 |
不支持
|
送達時限 |
自作出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送達。
|
送達方式 |
當場送達
|
顯示更多

線下辦事地點/時間
具體地址: 浙江省教育廳(杭州市下城區朝暉街道文暉路321號)2214室
辦理時間: 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工作日,且法定節假日除外)
聯系電話: 0571-88008703(杭州外國語學校證明書補辦)
顯示更多

申請條件
●數量限制
無數量限制
●受理條件
中小學校、中等職業學校畢(結)業學生
●禁止性要求
無禁止性要求
申報材料

辦理流程
0次跑動
申請—受理—審核—出具學歷證明書 1.申請人通過浙江政務服務網提交申請; 2.省教育廳(各地教育局)收到材料后在承諾時間內完成受理和審核工作; 3.省教育廳(各地教育局)在審核通過后的10個工作日內,出具學歷證明書并根據申請人選擇的送達方式送達。

收費標準
●是否收費
不收費
●收費依據
無
●是否支持網上支付
支持
常見問題
暫無常見問題解答,如果您有疑問,請點擊右側電梯導航的“咨詢投訴”。
設定依據
●國家法律依據
1.《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第41號令)第三十八條: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后應當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2.《中等職業學歷教育學生學籍電子注冊辦法(試行)》(教職成〔2014〕12號)第二十一條:學歷證書遺失不予補辦,可由學籍主管部門依據學生系統的學籍電子檔案出具學歷證明書。學歷證明書與畢業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3.《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教基一〔2013〕7號)第十三條:學生學籍信息發生變化,學籍進行轉接或學生畢業(結業、肄業)時,學校應及時維護電子學籍系統中的有關信息,并將證明材料歸入學生學籍檔案。
2.《中等職業學歷教育學生學籍電子注冊辦法(試行)》(教職成〔2014〕12號)第二十一條:學歷證書遺失不予補辦,可由學籍主管部門依據學生系統的學籍電子檔案出具學歷證明書。學歷證明書與畢業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3.《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教基一〔2013〕7號)第十三條:學生學籍信息發生變化,學籍進行轉接或學生畢業(結業、肄業)時,學校應及時維護電子學籍系統中的有關信息,并將證明材料歸入學生學籍檔案。
●省級法律依據
1.《浙江省全日制普通高中學生學籍管理辦法》(浙教基〔2017〕43號)第二十五條:畢(結、肄)業證書遺失后,不再補發。經學生本人申請,可由畢(結、肄)業學校開具畢(結、肄)業證明書并經主管教育行政部門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