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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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項名稱 |
合伙企業注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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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項類型 |
行政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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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編碼 |
33011615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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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編碼 |
113300000024824107233011615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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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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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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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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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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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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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法人/其他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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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件類型 |
即辦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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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辦結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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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工作日)
法定辦結時限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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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諾辦結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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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辦
承諾辦結時限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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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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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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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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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辦事現場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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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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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辦理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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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程網辦(Ⅳ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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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現場辦理原因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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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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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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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級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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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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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本級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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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層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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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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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辦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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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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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對象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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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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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項審查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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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審即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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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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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業注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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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主體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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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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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或牽頭處(科)室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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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屬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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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主體編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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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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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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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委托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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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對人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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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申請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許可的平等權利,行政機關不得歧視。 (二)行政機關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三)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五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二十日內組織聽證。 (四)申請人申請行政許可,應當如實向行政機關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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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進駐政務大廳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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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自助終端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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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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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主題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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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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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主題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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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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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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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網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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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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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預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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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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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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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申請/現場窗口申請/郵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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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辦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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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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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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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批結果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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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文辦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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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批結果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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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銷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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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批結果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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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物流快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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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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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達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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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作出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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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達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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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場送達/快遞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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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項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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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項名稱 |
合伙企業注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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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項類型 |
行政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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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編碼 |
33011615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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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編碼 |
113300000024824107233011615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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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機構 |
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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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機構 |
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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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對象 |
個人,法人,其他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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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件類型 |
即辦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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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辦結時限 |
20(工作日)
法定辦結時限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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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諾辦結時限 |
即辦
承諾辦結時限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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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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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辦事現場次數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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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辦理深度 |
全程網辦(Ⅳ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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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現場辦理原因說明 |
網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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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屬性 |
本級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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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來源 |
法定本級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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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層級 |
省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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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辦機構 |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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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對象說明 |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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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項審查類型 |
即審即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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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的內容 |
合伙企業注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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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主體性質 |
法定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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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或牽頭處(科)室名稱 |
直屬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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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主體編碼 |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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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部門 |
無委托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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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對人權利和義務 |
(一)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申請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許可的平等權利,行政機關不得歧視。 (二)行政機關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三)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五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二十日內組織聽證。 (四)申請人申請行政許可,應當如實向行政機關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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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進駐政務大廳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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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自助終端辦理 |
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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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主題分類 |
設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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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主題分類 |
設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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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事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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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網辦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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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預約辦理 |
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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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形式 |
網上申請/現場窗口申請/郵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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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辦范圍 |
全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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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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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批結果類型 |
出文辦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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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批結果名稱 |
注銷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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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批結果樣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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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物流快遞 |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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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達時限 |
自作出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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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達方式 |
當場送達/快遞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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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下辦事地點/時間
具體地址: 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浙江省知識產權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西溪街道莫干山路77號金匯大廈一樓注冊大廳1-6號窗口)
辦理時間: 星期一至星期五:夏季:上午8:30-18:00;冬季:上午8:30-17:30(法定節假日按國家假期安排調整辦理時間)
聯系電話: 0571-88380676

申請條件
●數量限制
●受理條件
(二)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五)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合伙企業依照合伙企業法的規定解散的,清算人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原企業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禁止性要求
申報材料


《合伙企業登記(備案)申請書》
人民法院的破產裁定,合伙企業依據《合伙企業法》作出的決定,行政機關責令關閉、合伙企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撤消的文件
全體合伙人簽署的清算報告
《全體投資人承諾書》
在異地設有分支機構的合伙企業,應當提交分支機構所在地企業登記機關核發的分支機構注銷登記決定書
稅務機關出具的清稅證明
營業執照正本和副本
環節 | 受理人員 | 辦理時限 | 審查標準 | 辦理結果 |
申請 | 申請人向登記(發照)機關窗口提交申請材料,或在浙江政務服務網進行網上申報,并選擇結果送達方式。 | |||
受理 | 辦事大廳1-6號窗口受理人員 | 0.5個工作日 | 對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核。經審核,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決定予以受理。申請材料齊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請材料需要核實的,應當決定予以受理,同時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核實的事項、理由及時間。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有權更正人當場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處簽名或者蓋章、注明更正日期;經確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決定予以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不屬于企業登記范疇或者不屬于本機關登記管轄范圍的事項,應當即時決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 1.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書》; 2.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補正告知書》; 3.不屬于許可范疇或者不屬于本機關受理范圍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
審查/核準 | 辦事大廳1-6號窗口受理人員 | 0.5個工作日 | 提交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需要核實的,核實相關材料。 | 對于審查通過的,作出準予登記決定,送達通知文書;對于審查不通過的,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送達《駁回通知書》。 |
決定 | 辦事大廳1-6號窗口受理人員 | 包含在受理審查的1個工作日內 | 根據審核情況,作出準予登記或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 | 1.做出準予登記決定的,自作出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送達通知文書; 2.做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自作出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送達《駁回通知書》。 |
送達 | 辦事大廳1-6號窗口受理人員 | 3個工作日 | 根據申請人選擇的送達方式送達通知文書,相關登記信息在市場監管總局“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予以公示。 |

收費標準
●是否收費
●收費依據
●是否支持網上支付
常見問題
1 |
問:企業辦理工商事務是否可以委托他人辦理? 答: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的,請填寫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證明,并攜帶代理人身份證件原件復印件。 |
2 |
問:營業執照是否必須到登記機關領取,還是可以快遞送達? 答:企業登記機關按照“最多跑一次”工作目標,為辦事人提供證照寄遞服務,登記完成后可將營業執照快遞到申請人指定的地址。 |
3 |
問:提交材料應當是原件還是復印件? 答:請根據提交材料須知的要求提交。須知上未注明提交復印件的,應當提交原件;提交復印件的,應當注明復印件與原件一致,并由申請人簽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蓋公章或簽字。 |
4 |
問:提交材料應當為A4紙型還是16開紙型? 答:提交的登記申請文書與其它申請材料應當使用A4型紙。 |
設定依據
●國家法律依據
第二十五條 合伙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第三十條 合伙企業申請分支機構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比照本辦法關于合伙企業變更登記、注銷登記的規定辦理。
(二)《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管理辦法》(國務院令[2009]第567號)第五條 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應當由全體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授權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稱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申請設立登記,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規定的文件以及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政策的說明。 企業登記機關予以登記的,應當同時將有關登記信息向同級商務主管部門通報。
第六條 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合伙企業(以下稱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的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七條 外商投資合伙企業解散的,應當依照《合伙企業法》的規定進行清算。清算人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八條 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的外國合伙人全部退伙,該合伙企業繼續存續的,應當依法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第十條 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的登記管理事宜,本辦法未作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