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名稱 | 匯總繳納增值稅/消費稅事項辦理(部門聯辦) | 服務對象 | 法人,其他組織 |
承諾辦結時限 | 35(工作日) | 是否收費 | 不收費 |
辦件類型 | 承諾件 | 中介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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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辦機構 | 稅務部門,財政部門 |

事項名稱 | 辦理結果 | 辦理類型 | 受理部門 | 辦事指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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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總繳納增值稅/消費稅事項辦理(部門聯辦) |
根據確認結果制作并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準予匯總納稅通知)或《稅務事項通知書》(不予匯總納稅通知)給納稅人。 |
承諾件 |
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第三稅務分局 |
辦事指南 |
辦事地址
具體地址: 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第三稅務分局辦稅服務廳綜合服務窗口(杭州市拱墅區米市巷街道華浙廣場5號)
辦理時間: 春、秋、冬季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夏季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聯系電話: 0571-12366

申請條件
●數量限制:
●受理條件:
●禁止性要求:

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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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申請匯總繳納增值稅的連鎖經營企業應符合什么條件?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連鎖經營企業增值稅納稅地點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97號)規定:“一、對跨地區經營的直營連鎖企業,即連鎖店的門店均由總部全資或控股開設,在總部領導下統一經營的連鎖企業,凡按照國內貿易部《連鎖店經營管理規范意見》(內貿政體法字〔1997〕第24號)的要求,采取微機聯網,實行統一采購配送商品,統一核算,統一規范化管理和經營,并符合以下條件的,可對總店和分店實行由總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統一申報繳納增值稅: 1.在直轄市范圍內連鎖經營的企業,報經直轄市國家稅務局會同市財政局審批同意; 2.在計劃單列市范圍內連鎖經營的企業,報經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會同市財政局審批同意; 3.在省(自治區)范圍內連鎖經營的企業,報經省(自治區)國家稅務局會同省財政廳審批同意; 4.在同一縣(市)范圍內連鎖經營的企業,報經縣(市)國家稅務局會同縣(市)財政局審批同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