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即辦件
不收費
事項信息 |
|||
事項名稱 |
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證書再登記
|
事項類型 |
公共服務
|
基本編碼 |
332004015004
|
實施編碼 |
11330000002482146U2332004015004
|
受理機構
|
無
|
決定機構
|
無
|
服務對象
|
個人
|
辦件類型 |
即辦件
|
法定辦結時限
|
10(工作日)
|
承諾辦結時限
|
即辦
|
中介服務
|
|
特別程序
|
無
|
到辦事現場次數
|
0次
|
網上辦理深度
|
全程網辦(Ⅳ級)
|
必須現場辦理原因說明
|
無
|
權力屬性
|
無
|
權力來源
|
無
|
行使層級
|
省級
|
聯辦機構
|
無
|
適用對象說明
|
無
|
事項審查類型
|
無
|
實施主體性質
|
法定機關
|
實施或牽頭處(科)室名稱
|
社會工作和慈善事業促進處
|
實施主體編碼
|
無
|
委托部門
|
無委托部門
|
行政相對人權利和義務
|
無
|
||
是否進駐政務大廳
|
否
|
是否支持自助終端辦理
|
不支持
|
自然人主題分類
|
職業資格/證件辦理
|
法人主題分類
|
無
|
辦事信息
|
|||
是否網辦
|
是
|
是否支持預約辦理
|
不支持
|
辦理形式
|
無
|
通辦范圍
|
無通辦范圍
|
結果信息
|
|||
審批結果類型
|
出證辦結
|
審批結果名稱
|
無
|
審批結果樣本
|
無樣本
|
是否支持物流快遞
|
不支持
|
送達時限
|
無
|
送達方式
|
無需送達
|
事項信息 |
|
事項名稱 |
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證書再登記
|
事項類型 |
公共服務
|
基本編碼 |
332004015004
|
實施編碼 |
11330000002482146U2332004015004
|
受理機構 |
無
|
決定機構 |
無
|
服務對象 |
個人
|
辦件類型 |
即辦件
|
法定辦結時限 |
10(工作日)
|
承諾辦結時限 |
即辦
|
中介服務 |
|
到辦事現場次數 |
0次
|
網上辦理深度 |
全程網辦(Ⅳ級)
|
必須現場辦理原因說明 |
無
|
權力屬性 |
無
|
權力來源 |
無
|
行使層級 |
省級
|
聯辦機構 |
無
|
適用對象說明 |
無
|
事項審查類型 |
無
|
實施主體性質 |
法定機關
|
實施或牽頭處(科)室名稱 |
社會工作和慈善事業促進處
|
實施主體編碼 |
無
|
委托部門 |
無委托部門
|
行政相對人權利和義務 |
無
|
是否進駐政務大廳 |
否
|
是否支持自助終端辦理 |
不支持
|
自然人主題分類 |
職業資格/證件辦理
|
法人主題分類 |
無
|
辦事信息 |
|
是否網辦 |
是
|
是否支持預約辦理 |
不支持
|
辦理形式 |
無
|
通辦范圍 |
無通辦范圍
|
結果信息 |
|
審批結果類型 |
出證辦結
|
審批結果名稱 |
無
|
審批結果樣本 |
無樣本
|
是否支持物流快遞 |
不支持
|
送達時限 |
無
|
送達方式 |
無需送達
|
顯示更多

線下辦事地點/時間
具體地址: 浙江省民政廳慈善事業促進處(杭州市西湖區北山街道保俶路32號浙江省民政廳2號樓409室)
辦理時間: 星期一至星期五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國家法定節假日除外。
聯系電話: 0571-87053105
顯示更多

申請條件
●數量限制
無數量限制
●受理條件
已在浙江省社會工作者登記管理系統登記的人員,滿足以下條件的: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持有登記證書并且在有效期到期前3個月;
3.接受社會工作者繼續教育并完成《浙江省社會工作者繼續教育實施辦法(試行)》(浙民社〔2017〕31號)規定的學時;
4.沒有因違反社會工作職業道德或行業管理規范導致不良影響的行為。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持有登記證書并且在有效期到期前3個月;
3.接受社會工作者繼續教育并完成《浙江省社會工作者繼續教育實施辦法(試行)》(浙民社〔2017〕31號)規定的學時;
4.沒有因違反社會工作職業道德或行業管理規范導致不良影響的行為。
●禁止性要求
無禁止性要求
申報材料
收費標準
●是否收費
不收費
●收費依據
無
●是否支持網上支付
支持
常見問題
暫無常見問題解答,如果您有疑問,請點擊右側電梯導航的“咨詢投訴”。
設定依據
第九條
展開
申請再登記的社會工作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展開
(一)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展開
(二) 持有登記證書并且在再登記受理期限內
展開
(三) 接受社會工作者繼續教育并完成《浙江省社會工作者繼續教育實施辦法(試行)》(浙民社〔2017〕31號)規定的學時
展開
(四) 沒有因違反社會工作職業道德或行業管理規范導致不良影響的行為
展開
第十條 申請再登記的社會工作者,應通過“浙江省社會工作者登記管理系統”提交再登記申請表,并以電子照片、掃描件形式上傳身份證明、登記證書、接受社會工作者繼續教育等相關證明材料。
展開
第十一條 受理再登記申請的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并將結果通知申請人。審核合格的,在其登記證書“再登記情況”欄目內加蓋登記專用章。審核不合格的,登記管理機構應當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展開
民發[2009]44號
第八條
展開
申請再登記的社會工作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展開
(一)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展開
(二) 持有登記證書并且在再登記受理期限內
展開
(三) 接受社會工作者繼續教育辦法規定的繼續教育
展開
(四) 遵紀守法,恪守職業道德
展開
第九條
展開
申請再登記的社會工作者,應當將下列材料報送戶籍或者工作所在地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證書登記機構:
展開
(一) 身份證明;
展開
(二) 登記證書
展開
(三) 再登記申請表
展開
(四) 繼續教育證明
展開
第十條 受理再登記申請的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在其登記證書“再登記情況”欄目內加蓋登記專用章。審核不合格的,應當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展開